香港新修订《入境条例》将于8月1日起生效。新修订条例下,赋权政府要求航空公司在航班抵港前,向入境处通报乘客资料,同时授权入境处可要求航空公司,禁止运载个别乘客,此措施会待立法会审议并通过相关附属法例,以及批准拨款建立「预先通报旅客资料」系统后才正式落实,并不会在现阶段生效。
新修订条例亦提高了相关罪行罚则,当中,飞机的拥有人及其代理人若载运未带备有效旅行证件抵达香港的乘客,最高罚款会由现时1万元提高至10万元。
若僱主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即任何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会由原来的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大幅提高至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而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
在处理上诉方面,经修订的入境条例亦赋予上诉委员会上述有关语文和医疗检验的权力。如需进行口头聆讯,法例规定通知期为聆讯前的28天,但在个别情况下,如上诉委员会认为适当,可把通知期缩短为少于28天(但不得少于7天)。
保安局发言人表示,上述新规定和安排有助提高入境处和上诉委员会的效率,并可有效防止个别声请人企图拖延有关程序的手段。经改善的程序继续符合法庭定下的“高度公平标准”的法律要求。发言人又表示,在有关条例生效后,行政机关将更有效处理声请的相关问题。
香港优才计划测评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