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务处接受非永久性居民因疫情而在香港以外提出的回港申请(不适用于外籍家庭佣工及输入劳工)
一般而言,根据各入境政策/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可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在递交申请和领取有关标签(如申请获批准)当天,申请人均须身在香港。
部分身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其获准在港逗留期限即将届满/已届满的人士可能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或未能适时回港(注一)申请延期逗留。如有关人士的逗留期限即将届满(四星期内)/已届满不超过12个月,他们可递交已填妥的申请表格(注二),并付上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有关入境政策/计划申请延期逗留所需的证明文件,以及说明未能适时回港办理延期逗留手续具体情况的信函。如申请人仍然符合有关入境政策/计划的申请资格,并获本处信纳他们的情况是早前在港居留的延续,本处可考虑向他们签发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让他们在该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的有效期内回港。
注一 :
现行的限制入境措施的网页连结如下:www.coronavirus.gov.hk/sim/inbound-travel.html
注二 :
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人士应填写申请表格ID 967。其他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 91 (即使申请人身在香港以外并根据这安排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返回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