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移民局今天再度对于新冠临时文件进行更新。
新的文件主要更新/补充解释了以下:
1. 如果英国境内当事人目前的签证即将在2020年9月1日之后到期,但是当事人是需要尽快申请到新签证的情况,例如说当事人的新课程或新工作就要开始了(课程或工作合同的起始时间就要到了);对于当事人来说(尤其是在受到新冠疫情影响期间),如果回国申请到签证再来英国的话,会赶不及新课程或工作开始的时间等等... 那么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允许直接在英国境内转签的,即便原来当事人的身份,按照移民法是不被允许在英国境内申请转签的。
这可以是比如目前持有访问签证在英国的当事人,如果得到了一份新工作Offer,或者说打算在英国成立生意;那么在申请的时候,也可以向移民局提供来自雇主或生意伙伴的证明信,说明当事人需要尽快申请签证而开始工作或生意的急迫性。
又或者是说,持有访问签证的当事人想要直接在英国境内申请配偶签证,请英籍或英国永居配偶出示说明信,解释自己由于旅游限制无法(跟随当事人)去到中国,开始家庭生活,所以需要当事人在英国好好安顿下来,开始家庭生活等等。
简单说,对于这类想在英国直接申请签证而避免回国去申请的当事人来说,在申请的时候,自然是需要附上相关解释和证据来说明自己的“迫切”需求和情况的。
2. 针对全球人才签证(Global Talent),指出当事人如果原本已经获得担保单位的担保(Endorsement),那么当事人如果因为疫情因素无法及时在担保有效期内递交签证申请的话,移民局一般仍然可以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无须重新申请一份新的担保。
不过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满足以下两者:
-该“担保”是在2020年1月24日当天或之后核发的;
-申请人最晚不可晚于2021年1月1日提出申请。
如果说申请人不符以上要求,但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话,则需要在申请时提出完整的解释和附上相关证据;移民局会依个别案件进行审理。
3. 针对初创(Start-up)和创新(Innovator)签证:类似于上述情况,如果申请人原来的“担保”已经到期,并且因为疫情因素无法及时在到期前递交申请的话;移民局仍有可能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以及该已过期的担保。
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同样需要详细说明自己的情况,并且附上相关证据来加以证明。移民局会个别案件个别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