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投资移民计划「资本投资者入境处计划」规则的8.4和8.5,申请人如连续“通常居于香港“不少于7年后,并符合「入境条例」订明的其他有关规定下,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如:经常长期不在香港),由于已在香港投资最少7年,对香港经济有贡献,可在7年期满后申请无条件
在香港逗留,申请如获批准,届时便可自由处置按该计划投资的资产。
备注:获得无限期居留身份后,以后根据需要再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香港移民办理永久居民所需条件:
1. 满足入境处「通常居住香港」规定;
2. 其它能证明在港或不在港原因之文件等。
香港入境处关于 “香港定居”与“通常居住香港”的解释
一、香港定居
任何人倘若通常居住在香港及在香港并不受任何逗留条件的限制 ,则该人会被视为在香港定居 。
二、通常居住
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愿和以定居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读书、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时间长短,他 / 她会被视为通
常居住在香港。如果他 / 她只是暂时不在香港,仍会被视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
关于一名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的问题,须视乎其个人情况及其不在香港的情况,包括: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 ;
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 ;
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 ;
及其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